行政訴訟起訴狀
終於寫完了,不論判決結果如何,該落幕了。
星期五, 12月 31, 2010
星期二, 11月 09, 2010
訴願駁回,出乎意料
11/4,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終於判決了
訴願駁回
理由之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作業,可能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在未完成通盤檢討作業前,自仍以現行都市計畫辦理。
行政部門竟然以「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法規條例是你們政府訂定的,竟然跟我說:實務上有不易執行的原因。不易執行的話,應該修法啊!
口口聲聲說:依法行事;執行上有困難又說:實務上或有不易執行。
我幹嘛每年繳稅給這麼無能的政府
實務上不易執行是公部門的事,怎麼可以當作駁回訴願的理由呢。
而且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所有理由都是依據內政部的第二次答辯書內容。
其實在收到該答辯書時,我也做了補充理由,但是審議委員會都沒有採納。
這一次的訴願主要是針對未召開公聽會,違反土地徵收條例,作為撤銷該徵收案的主要理由。
而會提出這一點是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理由。公告超過5年的的都市計畫書應舉行公聽會,不可以公告閱覽來取代。
訴願駁回
理由之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作業,可能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在未完成通盤檢討作業前,自仍以現行都市計畫辦理。
行政部門竟然以「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法規條例是你們政府訂定的,竟然跟我說:實務上有不易執行的原因。不易執行的話,應該修法啊!
口口聲聲說:依法行事;執行上有困難又說:實務上或有不易執行。
我幹嘛每年繳稅給這麼無能的政府
實務上不易執行是公部門的事,怎麼可以當作駁回訴願的理由呢。
而且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所有理由都是依據內政部的第二次答辯書內容。
其實在收到該答辯書時,我也做了補充理由,但是審議委員會都沒有採納。
這一次的訴願主要是針對未召開公聽會,違反土地徵收條例,作為撤銷該徵收案的主要理由。
而會提出這一點是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理由。公告超過5年的的都市計畫書應舉行公聽會,不可以公告閱覽來取代。
星期二, 9月 28, 2010
為何浪費那麼多的時間來說明一個錯誤的土地徵收?
仁德鄉公所辦理『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
27號道路紀事
徵收程序的錯誤
徵收補償的不合理:
27號道路紀事
徵收程序的錯誤
- 錯誤一、未舉辦公聽會: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於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未依法辦公聽會或說明會,顯有違法。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理由。公告超過5年的的都市計畫書應舉行公聽會,不可以公告閱覽來取代。
- 錯誤二、未具備明確之公共利益(無必要性):利益內容與受益對象不確定。
- 利益內容與實際需求不符。27號東西道路向為新設道路,計畫寬度為25米,依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交通部 『2008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分析軟體』,18米寬、雙向四線道就符合需求。因此該計畫道路的寬度,超過實際需求,有浪費公帑之虞。
- 受益對象不明確。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八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27號東西道路無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旅次從何產生?則受益對象不明確。
- 錯誤三、無正當性。徵收範圍與營建署97年12月核定範圍不符
- 錯誤四、違反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如第(二)點說明,本計劃道路的最適合的寬度應少於18米,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需地機關執意以25米寬來闢建道路、浪費公帑,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徵收補償的不合理:
- 地價補償:
- 土地徵收條例 第1條:「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第30條:「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上述法規並無公告現值加四成的規定,而需地機關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地價補償基準,違反土地徵收條例。
- 98年核定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費3.6億元預算,係由仁德鄉公所以當年度公告現值估算相關補償費。原核定範圍(900公尺),卻以2.8億元完成徵收,另外0.8億元用以徵收未核定範圍。造成地價補償費偏低,損害人民權益。
- 1、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附表一),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此為地價補償不合理之另一說明。
- 改良物補償: 依據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按主計處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處仁三字第0980007431號函,回覆略以:「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 民國94年至98年1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率為21.13%,則縣政府在評估本件徵收案件時,未考量物價指數變動及市場行情於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仍以93年公告之單價為基準,顯有疑慮。93年迄今,物價及不動產行情均呈現上漲的趨勢,縣政府應依據物價指數變動、參照市場行情,重新評估調高評點基準單價,不應以93年公告之單價(10.5元)為基準,以保障被徵收人權益。
- 被徵收人針對地價補償與改良物補償依法提出復議,地價評議委員會尚未有任何決議。
10/15 限期拆遷完竣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台南縣政府終於來函通知『限期遷移完竣』。
何謂『行政執行法』執行?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等鄉公所派拆除大隊來拆除了!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台南縣政府終於來函通知『限期遷移完竣』。
何謂『行政執行法』執行?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等鄉公所派拆除大隊來拆除了!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星期四, 9月 16, 2010
星期三, 9月 08, 2010
限期遷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的通知是『由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
但是鄉公所於99年8月26日來函通知,所有權人於9月27日前將地上物自動清除、清理完成,逾期本所派工拆除。
經向縣政府詢問,縣政府並不知道鄉公所已經發函通知遷移。
所以鄉公所8/26發的涵並不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而發的。因此應該也沒有『限期遷移完竣』的效力。
又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第九條
三、自動拆屋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單位通知
仁德鄉公所99年8月26日的函應該是依據 『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1 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畫時,一併規劃列入。
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所以又有一個修築計畫公告三個月才能拆除或遷讓,如果98年度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的用地取得徵收完成後,那『27號道路修築計畫』何時公告?
補充:營建署於99年4月23日的回復
您於99年4月2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8 條 與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及「關於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地區27號道路 修築計畫」二案,經交由本署南區工程處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為縣府規劃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及提報興辦計畫交通需求時所考量,另有關道路徵收過程含修築計畫等事項亦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二案已移請該府予您答覆。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的通知是『由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
但是鄉公所於99年8月26日來函通知,所有權人於9月27日前將地上物自動清除、清理完成,逾期本所派工拆除。
經向縣政府詢問,縣政府並不知道鄉公所已經發函通知遷移。
所以鄉公所8/26發的涵並不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而發的。因此應該也沒有『限期遷移完竣』的效力。
又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第九條
三、自動拆屋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單位通知
仁德鄉公所99年8月26日的函應該是依據 『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1 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畫時,一併規劃列入。
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所以又有一個修築計畫公告三個月才能拆除或遷讓,如果98年度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的用地取得徵收完成後,那『27號道路修築計畫』何時公告?
補充:營建署於99年4月23日的回復
您於99年4月2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8 條 與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及「關於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地區27號道路 修築計畫」二案,經交由本署南區工程處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為縣府規劃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及提報興辦計畫交通需求時所考量,另有關道路徵收過程含修築計畫等事項亦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二案已移請該府予您答覆。
星期五, 8月 27, 2010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
土地係賴以保障生活之財產,具有永續使用收益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並不覺得以市場價格可完全補償其失去土地的損失,否則即便不被強迫,即可出售土地。
先進國家均儘量避免動用公權力徵收,且一旦徵收往往給予高於市場價值之補償。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又改良物補償費因縣政府未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因此被徵收後難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最簡單的方法,被徵收後是否可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公告現值加四成是誰規定的,只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
但是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及第 30 條 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所以公告現值+4成並沒有在土地徵收條例裡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是政府搶奪百姓土地的合法化,已經有規定『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是卻無法『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
被徵收人爭取提高補償價格,是貪嗎?
Reference
先進國家均儘量避免動用公權力徵收,且一旦徵收往往給予高於市場價值之補償。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又改良物補償費因縣政府未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因此被徵收後難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最簡單的方法,被徵收後是否可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公告現值加四成是誰規定的,只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
但是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及第 30 條 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所以公告現值+4成並沒有在土地徵收條例裡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是政府搶奪百姓土地的合法化,已經有規定『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是卻無法『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
被徵收人爭取提高補償價格,是貪嗎?
Reference
本來就該市價徵收土地(曾文龍)
當政府因為需要而徵收私人土地時,幾十年來抗爭不斷,甚至爆發嚴重衝突,影響政府與人民的感情!其中最大的癥結在於公告現值的偏低於市價,甚至加四成亦讓地主覺得不公平而身受委曲。
最近有某報的社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公共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規定的不合理」,或者有些學者專家認為應廢止《土地徵收條例》惡法……云云,這些看法恐怕對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有所誤會,而政府徵收機關亦未落實該條例而未以市價徵收私人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第30條並無提到以公告土地現值僅能加成到四成,但明確提到「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則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不正是市價嗎?該法條已突破了89年以前所有相關法規的徵收規定!任何地主都當以此為主張。
《土地徵收條例》乃是89年通過的新法,其立法宗旨則是為了解決幾十年的徵收民怨而來,《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明「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該法的立法核心不正是「保障私人財產嗎?」
已成合法逃稅天堂
而市價有爭執,雙方無共識,則該如何處理?有人甚至告到法院,法官又當如何依循判決?民國89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及90年10月17日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則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
亦即可請國家高考及格的一至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技術規則」來提出估價報告書,以解決公告土地現值其實並非現值與偏離市價之困境。長遠之計,公告土地現值是該廢除!其與市價不一致,甚至已成合法逃稅之天堂!全世界又有哪些國家是如此規定設計的?
作者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轉載蘋果日報201008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何土地徵收還是以公告地價加四成為依歸呢?
最近有某報的社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公共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規定的不合理」,或者有些學者專家認為應廢止《土地徵收條例》惡法……云云,這些看法恐怕對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有所誤會,而政府徵收機關亦未落實該條例而未以市價徵收私人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第30條並無提到以公告土地現值僅能加成到四成,但明確提到「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則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不正是市價嗎?該法條已突破了89年以前所有相關法規的徵收規定!任何地主都當以此為主張。
《土地徵收條例》乃是89年通過的新法,其立法宗旨則是為了解決幾十年的徵收民怨而來,《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明「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該法的立法核心不正是「保障私人財產嗎?」
已成合法逃稅天堂
而市價有爭執,雙方無共識,則該如何處理?有人甚至告到法院,法官又當如何依循判決?民國89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及90年10月17日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則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
亦即可請國家高考及格的一至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技術規則」來提出估價報告書,以解決公告土地現值其實並非現值與偏離市價之困境。長遠之計,公告土地現值是該廢除!其與市價不一致,甚至已成合法逃稅之天堂!全世界又有哪些國家是如此規定設計的?
作者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轉載蘋果日報201008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何土地徵收還是以公告地價加四成為依歸呢?
星期六, 8月 14, 2010
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2008年開始,政府為了因應全球金融風暴
提出了四年5000億的擴大內需政策
相關參考資料
一、「擴大公共建設為4年5000億元」
二、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四、加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計畫書(98-101年)新聞稿
行政院98年2月19日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主要架構為6大目標,包括:「完善便捷交通網」、「建構安全及防災環境」、「提升文化及生活環境品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基礎設施」、「改善離島交通設施」及「培育優質研發人力,協助安定就學及就業」,共計20大重點投資建設、64項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98至101年,總經費5,000億元。
欲達成以上六大目標,有一項重要的手段就是土地徵征收,有土地才能有建設,有建設才能發財。
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生活圈道路系統六年(98-103)建設計畫
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建設
提出了四年5000億的擴大內需政策
相關參考資料
一、「擴大公共建設為4年5000億元」
二、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四、加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計畫書(98-101年)新聞稿
行政院98年2月19日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主要架構為6大目標,包括:「完善便捷交通網」、「建構安全及防災環境」、「提升文化及生活環境品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基礎設施」、「改善離島交通設施」及「培育優質研發人力,協助安定就學及就業」,共計20大重點投資建設、64項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98至101年,總經費5,000億元。
欲達成以上六大目標,有一項重要的手段就是土地徵征收,有土地才能有建設,有建設才能發財。
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生活圈道路系統六年(98-103)建設計畫
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建設
星期三, 8月 04, 2010
27號道路紀事
將這一年來的徵收過程做一整理,雖然不像大埔農地、相思寮這麼受到媒體的重視
與公部門的電子郵件往返,27號道路用地取得的粗糙、不合理
27號道路紀事
因為政府前年為了擴大內需,編列了5000億,導致很多非必要性的建設得以有經費可以開工。但是這些假公益之名的公共建設,有些尚失公義,強徵百姓的土地,趕走可以在地安享生活的長輩。
用地機關以市價估算用地取得費用,向營建署爭取『加速生活圈市區道路建設計劃』的經費,而實際徵收計畫的補償金卻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導致補償金無以覓地重建。因不斷的向監察院陳訴,營建署才要求繳回多餘的款項。而用地機關原本是將多餘的款項用於擴大徵收範圍。
這就是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內政部未盡責審查徵收計畫書的徵收範圍,其實也不能完全怪內政部審議人員,因為擴大內需、馬政府大量燒錢,導致徵收案件爆增,審議人員只能倉處通過徵收申請。無辜的被徵收人就這樣被出賣了。而且還賤價出售。
政府常以依法行政為藉口,就像苗栗縣長的回答:一切程序合法。小老百姓就沒輒了。目前因為老媽土的被徵收,於今年一月提出訴願,從都市計劃書、徵收程序,找出了違法的部分,依法訴請撤銷,等待訴願委員會的判決。
與公部門的電子郵件往返,27號道路用地取得的粗糙、不合理
27號道路紀事
因為政府前年為了擴大內需,編列了5000億,導致很多非必要性的建設得以有經費可以開工。但是這些假公益之名的公共建設,有些尚失公義,強徵百姓的土地,趕走可以在地安享生活的長輩。
用地機關以市價估算用地取得費用,向營建署爭取『加速生活圈市區道路建設計劃』的經費,而實際徵收計畫的補償金卻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導致補償金無以覓地重建。因不斷的向監察院陳訴,營建署才要求繳回多餘的款項。而用地機關原本是將多餘的款項用於擴大徵收範圍。
這就是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內政部未盡責審查徵收計畫書的徵收範圍,其實也不能完全怪內政部審議人員,因為擴大內需、馬政府大量燒錢,導致徵收案件爆增,審議人員只能倉處通過徵收申請。無辜的被徵收人就這樣被出賣了。而且還賤價出售。
政府常以依法行政為藉口,就像苗栗縣長的回答:一切程序合法。小老百姓就沒輒了。目前因為老媽土的被徵收,於今年一月提出訴願,從都市計劃書、徵收程序,找出了違法的部分,依法訴請撤銷,等待訴願委員會的判決。
星期五, 7月 30, 2010
內政部地政司有人工智慧機器人
三問一答,標準答案
上次章魚哥已經領悟出政府高官的傲慢,對於庶民的提問有一套標準答案
『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這次透過吳揆的信箱提問:
請教關於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 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該條文提到:受理訴願機關或 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被徵收人於99年1月16日 依法對於內政部98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0980188662號核准案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93條,我們可以申請該徵收案於訴願決定前暫緩拆遷嗎?
內政部地政司的回答:
因涉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請您等候縣府的回復說明。
到底有沒有搞清楚 訴願法第93條中的『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對象為何?
本案的『受理訴願機關』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原行政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為何內政部地政司認為『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屬於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明明是『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還要推給地方政府。
目前只能英文對話
http://pandorabots.com/pandora/talk?botid=f5d922d97e345aa1
內政部竟然已經開發出人工智慧中文語意辨識對話系統了
上次章魚哥已經領悟出政府高官的傲慢,對於庶民的提問有一套標準答案
『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這次透過吳揆的信箱提問:
請教關於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 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該條文提到:受理訴願機關或 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被徵收人於99年1月16日 依法對於內政部98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0980188662號核准案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93條,我們可以申請該徵收案於訴願決定前暫緩拆遷嗎?
內政部地政司的回答:
因涉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請您等候縣府的回復說明。
到底有沒有搞清楚 訴願法第93條中的『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對象為何?
本案的『受理訴願機關』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原行政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為何內政部地政司認為『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屬於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明明是『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還要推給地方政府。
目前只能英文對話
http://pandorabots.com/pandora/talk?botid=f5d922d97e345aa1
內政部竟然已經開發出人工智慧中文語意辨識對話系統了
懷疑自己的表達能力?高官聽不懂庶民的問題
7/3 問內政部(部長信箱)
部長,您好:
請問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於98年的徵收土地計畫書中
一、興辦事業之法建依據為何?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限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土地計畫書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謝謝您的來信。
7/14 問內政部
部長,您好:
請教關於『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在『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中,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中的幾個名詞實際意義:
問題一、需用土地人:是指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嗎?
問題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台南縣政府或是內政部?
問題三、興辦之事業:是指什麼?範圍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計畫需用土地人等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奇怪,為什麼答案都一樣?真厲害。
今天再提問
都市計劃中的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項目,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
又在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屬於「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的計畫道路,其事業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還是內政部?
章魚哥猜猜看,會不會又是相同的答案呢?
章魚哥: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部長,您好:
請問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於98年的徵收土地計畫書中
一、興辦事業之法建依據為何?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限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土地計畫書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謝謝您的來信。
7/14 問內政部
部長,您好:
請教關於『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在『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中,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中的幾個名詞實際意義:
問題一、需用土地人:是指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嗎?
問題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台南縣政府或是內政部?
問題三、興辦之事業:是指什麼?範圍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計畫需用土地人等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奇怪,為什麼答案都一樣?真厲害。
今天再提問
都市計劃中的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項目,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
又在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屬於「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的計畫道路,其事業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還是內政部?
章魚哥猜猜看,會不會又是相同的答案呢?
章魚哥: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星期四, 7月 01, 2010
地評會之後...
6/30 代表復議人 出席標準地價評議會
主要說明 徵收補償費不合理的問題,
提出的理由有二:
1.關於地價補償,依據 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97年及9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86.12%,84.41%,試問目前的公告地價是否有超過80%的水準,這就是為什麼被徵收人覺得補償費偏低的原因。於98年12月底完成補償費發放之後,大家都覺得不公平,原因就在此。可是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如何爭取,而公部門只要以『依法行政』、『分層負責』、『非權責範圍內』,老百姓卻投訴無門。總使陳情,用字遣詞錯誤,則被認為無效的理由,也不會主動幫忙協助,只希望這些被徵收人是愚民。真的是『土地徵收後,窮人變輸家』。
2.關於改良物補償,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經向主計處詢問,「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縣政府每年都有責任必須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若變動範圍內在20%,則依法自行調整。但從主計處的資料,縣政府明顯失職,損害人民權益。 爾後年度『得』由本府..,台南縣政府裁量選擇為『非為必要』程序執行,94年起,每年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範圍在20%內,未踐行法定之程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這就是建築改良物補償不合理的原因。
最後,因為鄉公所精算營建署核定的徵收範圍用地取的經費,多了8千萬。鄉公所的『精算』明顯有錯誤,若精算無誤,將不會導致以下2個問題:
1.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與台南縣97年度的86.12% 過大,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異過大。
2.評點10.5不合理,縣政府未踐行法程序,每年未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導致94年起至98年11月止,變動範圍已經超過20%。也就是補償費與重建價格差異過大,房子被拆了,還要借錢來蓋。
另外,因27號道路於94年納入 「大台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劃」,是否造成爾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無調漲,亦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主要說明 徵收補償費不合理的問題,
提出的理由有二:
1.關於地價補償,依據 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97年及9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86.12%,84.41%,試問目前的公告地價是否有超過80%的水準,這就是為什麼被徵收人覺得補償費偏低的原因。於98年12月底完成補償費發放之後,大家都覺得不公平,原因就在此。可是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如何爭取,而公部門只要以『依法行政』、『分層負責』、『非權責範圍內』,老百姓卻投訴無門。總使陳情,用字遣詞錯誤,則被認為無效的理由,也不會主動幫忙協助,只希望這些被徵收人是愚民。真的是『土地徵收後,窮人變輸家』。
2.關於改良物補償,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經向主計處詢問,「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縣政府每年都有責任必須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若變動範圍內在20%,則依法自行調整。但從主計處的資料,縣政府明顯失職,損害人民權益。 爾後年度『得』由本府..,台南縣政府裁量選擇為『非為必要』程序執行,94年起,每年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範圍在20%內,未踐行法定之程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這就是建築改良物補償不合理的原因。
最後,因為鄉公所精算營建署核定的徵收範圍用地取的經費,多了8千萬。鄉公所的『精算』明顯有錯誤,若精算無誤,將不會導致以下2個問題:
1.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與台南縣97年度的86.12% 過大,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異過大。
2.評點10.5不合理,縣政府未踐行法程序,每年未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導致94年起至98年11月止,變動範圍已經超過20%。也就是補償費與重建價格差異過大,房子被拆了,還要借錢來蓋。
另外,因27號道路於94年納入 「大台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劃」,是否造成爾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無調漲,亦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星期三, 6月 23, 2010
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
資料來源:http://blog.sina.com.tw/housenet/article.php?pbgid=36966&entryid=573938
一般的市價約為公告現值的2~3倍(依土地座落不同而有所不同)。
◎ 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此外,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不僅涉及民眾土地增值稅稅負,也與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高低有密切的關係。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縣全國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在全國縣市中是最為接近市價的,但因公告土地現值是採區段估價,區段內土地的價格有高有低,一般取其平均的價格代表區段的地價,現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的方向努力,希望使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
◎ 公告地價 :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祇能在公告地價上下20%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是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因此,公告地價影響民眾地價稅的稅負。另外,申報地價也是公有土地出租時計算租金的依據。目前公告地價的訂定於民國79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修正後,已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查估,改採兩價分離制度,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由於無法反應正常交易價格,除計算租金外,民間應用尚不普遍。
台南縣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內政部公告土地現值資訊查詢
一般的市價約為公告現值的2~3倍(依土地座落不同而有所不同)。
◎ 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此外,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不僅涉及民眾土地增值稅稅負,也與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高低有密切的關係。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縣全國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在全國縣市中是最為接近市價的,但因公告土地現值是採區段估價,區段內土地的價格有高有低,一般取其平均的價格代表區段的地價,現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的方向努力,希望使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
◎ 公告地價 : 公告地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根據地價變動情形,以同期土地現值的地價區段為基礎,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後據以公告。公告地價是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祇能在公告地價上下20%的範圍內申報,如果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是以公告地價120%作為申報地價;相反的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政府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80%作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課徵地價稅的依據,因此,公告地價影響民眾地價稅的稅負。另外,申報地價也是公有土地出租時計算租金的依據。目前公告地價的訂定於民國79年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4條修正後,已與公告土地現值分別查估,改採兩價分離制度,一般而言,公告地價僅是同期公告土地現值的一定成數,由於無法反應正常交易價格,除計算租金外,民間應用尚不普遍。
台南縣公告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
內政部公告土地現值資訊查詢
星期五, 1月 15, 2010
星期四, 1月 07, 2010
問對問題,答案就出來了!
問對問題,答案就出來了!
但是如何提出問題?怎樣的問題才是對的?
如何提出對的問題?
首先要確定最對的事情。
該如何確定做對的事情呢?
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認為,要先懂得問問題?
也就是問對的問題?
該如何問對問題,其實就是邊界條件(Boundary Condition)
也就是先釐清要解決問題的範圍是什麼?
一、決策的目的是什麼?
二、至少要完成什麼目標?
三、要滿足什麼條件?
也就是詹文明在其新著「彼得‧杜拉克這樣教我的」所提到「高品質的思考」
保障『做對事』,提升個人『作對事的能力』
但是如何提出問題?怎樣的問題才是對的?
如何提出對的問題?
首先要確定最對的事情。
該如何確定做對的事情呢?
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er)認為,要先懂得問問題?
也就是問對的問題?
該如何問對問題,其實就是邊界條件(Boundary Condition)
也就是先釐清要解決問題的範圍是什麼?
一、決策的目的是什麼?
二、至少要完成什麼目標?
三、要滿足什麼條件?
也就是詹文明在其新著「彼得‧杜拉克這樣教我的」所提到「高品質的思考」
保障『做對事』,提升個人『作對事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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