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7月 01, 2010

地評會之後...

6/30 代表復議人 出席標準地價評議會
主要說明 徵收補償費不合理的問題,
提出的理由有二:
1.關於地價補償,依據 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97年及9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86.12%,84.41%,試問目前的公告地價是否有超過80%的水準,這就是為什麼被徵收人覺得補償費偏低的原因。於98年12月底完成補償費發放之後,大家都覺得不公平,原因就在此。可是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如何爭取,而公部門只要以『依法行政』、『分層負責』、『非權責範圍內』,老百姓卻投訴無門。總使陳情,用字遣詞錯誤,則被認為無效的理由,也不會主動幫忙協助,只希望這些被徵收人是愚民。真的是『土地徵收後,窮人變輸家』。
2.關於改良物補償,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經向主計處詢問,「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縣政府每年都有責任必須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若變動範圍內在20%,則依法自行調整。但從主計處的資料,縣政府明顯失職,損害人民權益。 爾後年度『得』由本府..,台南縣政府裁量選擇為『非為必要』程序執行,94年起,每年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範圍在20%內,未踐行法定之程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這就是建築改良物補償不合理的原因。

最後,因為鄉公所精算營建署核定的徵收範圍用地取的經費,多了8千萬。鄉公所的『精算』明顯有錯誤,若精算無誤,將不會導致以下2個問題:
1.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與台南縣97年度的86.12% 過大,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異過大。
2.評點10.5不合理,縣政府未踐行法程序,每年未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導致94年起至98年11月止,變動範圍已經超過20%。也就是補償費與重建價格差異過大,房子被拆了,還要借錢來蓋。

另外,因27號道路於94年納入 「大台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劃」,是否造成爾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無調漲,亦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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