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7月 30, 2010

懷疑自己的表達能力?高官聽不懂庶民的問題

7/3 問內政部(部長信箱)
部長,您好:
請問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於98年的徵收土地計畫書中
一、興辦事業之法建依據為何?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限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土地計畫書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謝謝您的來信。

7/14 問內政部
部長,您好:
請教關於『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在『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中,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中的幾個名詞實際意義:
問題一、需用土地人:是指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嗎?
問題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台南縣政府或是內政部?
問題三、興辦之事業:是指什麼?範圍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計畫需用土地人等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奇怪,為什麼答案都一樣?真厲害。

今天再提問
都市計劃中的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項目,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
又在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屬於「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的計畫道路,其事業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還是內政部?


章魚哥猜猜看,會不會又是相同的答案呢?

章魚哥: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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