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一答,標準答案
上次章魚哥已經領悟出政府高官的傲慢,對於庶民的提問有一套標準答案
『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這次透過吳揆的信箱提問:
請教關於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 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該條文提到:受理訴願機關或 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被徵收人於99年1月16日 依法對於內政部98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0980188662號核准案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93條,我們可以申請該徵收案於訴願決定前暫緩拆遷嗎?
內政部地政司的回答:
因涉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請您等候縣府的回復說明。
到底有沒有搞清楚 訴願法第93條中的『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對象為何?
本案的『受理訴願機關』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原行政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為何內政部地政司認為『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屬於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明明是『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還要推給地方政府。
目前只能英文對話
http://pandorabots.com/pandora/talk?botid=f5d922d97e345aa1
內政部竟然已經開發出人工智慧中文語意辨識對話系統了
星期五, 7月 3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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