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政府因為需要而徵收私人土地時,幾十年來抗爭不斷,甚至爆發嚴重衝突,影響政府與人民的感情!其中最大的癥結在於公告現值的偏低於市價,甚至加四成亦讓地主覺得不公平而身受委曲。
最近有某報的社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公共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規定的不合理」,或者有些學者專家認為應廢止《土地徵收條例》惡法……云云,這些看法恐怕對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有所誤會,而政府徵收機關亦未落實該條例而未以市價徵收私人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第30條並無提到以公告土地現值僅能加成到四成,但明確提到「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則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不正是市價嗎?該法條已突破了89年以前所有相關法規的徵收規定!任何地主都當以此為主張。
《土地徵收條例》乃是89年通過的新法,其立法宗旨則是為了解決幾十年的徵收民怨而來,《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明「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該法的立法核心不正是「保障私人財產嗎?」
已成合法逃稅天堂
而市價有爭執,雙方無共識,則該如何處理?有人甚至告到法院,法官又當如何依循判決?民國89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及90年10月17日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則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
亦即可請國家高考及格的一至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技術規則」來提出估價報告書,以解決公告土地現值其實並非現值與偏離市價之困境。長遠之計,公告土地現值是該廢除!其與市價不一致,甚至已成合法逃稅之天堂!全世界又有哪些國家是如此規定設計的?
作者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轉載蘋果日報201008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何土地徵收還是以公告地價加四成為依歸呢?
星期五, 8月 2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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