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8月 27, 2010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

土地係賴以保障生活之財產,具有永續使用收益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並不覺得以市場價格可完全補償其失去土地的損失,否則即便不被強迫,即可出售土地。
先進國家均儘量避免動用公權力徵收,且一旦徵收往往給予高於市場價值之補償。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又改良物補償費因縣政府未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因此被徵收後難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最簡單的方法,被徵收後是否可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公告現值加四成是誰規定的,只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
但是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及第 30 條 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所以公告現值+4成並沒有在土地徵收條例裡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是政府搶奪百姓土地的合法化,已經有規定『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是卻無法『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

被徵收人爭取提高補償價格,是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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