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的通知是『由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
但是鄉公所於99年8月26日來函通知,所有權人於9月27日前將地上物自動清除、清理完成,逾期本所派工拆除。
經向縣政府詢問,縣政府並不知道鄉公所已經發函通知遷移。
所以鄉公所8/26發的涵並不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而發的。因此應該也沒有『限期遷移完竣』的效力。
又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第九條
三、自動拆屋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單位通知
仁德鄉公所99年8月26日的函應該是依據 『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1 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畫時,一併規劃列入。
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所以又有一個修築計畫公告三個月才能拆除或遷讓,如果98年度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的用地取得徵收完成後,那『27號道路修築計畫』何時公告?
補充:營建署於99年4月23日的回復
您於99年4月2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8 條 與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及「關於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地區27號道路 修築計畫」二案,經交由本署南區工程處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為縣府規劃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及提報興辦計畫交通需求時所考量,另有關道路徵收過程含修築計畫等事項亦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二案已移請該府予您答覆。
星期三, 9月 0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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