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土地徵收,繕寫訴願書,找到了這篇論文
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而有2個判決,對本次徵收具有參考性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
2)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
為了取得完整的判決書,所有又參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就有關公聽會之應辦事項及得不舉行公聽會之情形,分別於第10 條、第11 條做如下之規定:
第10 條:「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10 條第2 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七天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
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
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說明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作成紀錄,於事
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時及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
准時一併檢附。」
而台南縣政府、仁德鄉公所是否有舉辦公聽會,又查了政府公報
在國家圖書館裏的政府公報資訊網
在此特別感謝好友碧蓉與旭富,鼎力相助
也感謝『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的作者 鄭思宜
星期四, 12月 24, 2009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