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 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
問題一 、 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是93年開始使用的單價基準?如果不是,是哪一年開始?
問題二、第七條提到,『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從93年至今,物價指數變動與市場行情對該評點單價是否應該調整?93年至97年,物價指數是呈正成長。
2009/12/10回覆
工務處: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提及我們「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其立意原為於必須作上下小幅調整時,無須報請議會同意,俾以縮短辦理時程,且 「得」,為得以,並非為必要,是否調整尚須考量與毗鄰縣市之平衡,又與同樣使用評點計估補償之縣市相較,本縣所定每一評點之單價仍屬較高者,故經簽核目前無調整方案,希望您能滿意我們的回覆。
但是11/27 詢問主計處,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處仁三字第0980007051號
目前最新CPI資料為98年 10月,故依該試算平台算得94年至98年10月CPI漲6.55%,93年之10.5元約當98年10月之11元,若尚有疑問,可電洽本處聯絡人
行政院主計處啟
請教主計處 94年至98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多少?
就可推估『市場行情』
星期四, 12月 10,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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