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政府為取得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於98年8月28日與被徵收人進行協議,是日協議不成,對於徵收價格未能有共識,且在所有權人未有充分了解內容與權益之下,竟以一般徵收方式確定,台南縣政府即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 。12/28-12/30通知發放補償費。
政府的效率真好,從8/28與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取得會議至12/28發放補償費,只有4個月的時間,就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這樣的行政效率怎麼可以說不好呢?國家競爭力怎麼會差呢?(汗顏)
期間不斷的與公部門陳情,從道路的必要性、急迫性,以及以科學的方法來計算道路數,甚至提出這樣的道路建設可能成為『蚊子路』,但是公部門的回覆不外乎是『依法行政』,或者『公部門著眼地方繁榮與成長,本應加建開闢公共設施,俾能有效提升地方之生活品質,期以吸引更多之人口入住,進而繁榮地方。』
感謝Google老大,在與中央或地方政府提出質疑、問題,卻獲得不滿意的答案,Google總能讓我再找到不同的資料。
在此之前,提出一些柔性的訴求、觀感,如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無以樂業、但求安居;土地徵收之後,窮人變輸家。而道路的設計與必要性也提出科學的分析,例如: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及『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計算道路數或車流量。
因為道路徵收,與公部門往返的電子郵件超過一百封,最後找到了司法院的判決案例,
關於本件徵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是否依法辦理公聽會或說明會部分:
依據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主要理由略以: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主要理由略以:取代土地徵收之都市計畫公聽會或說明會,應在徵收前合理時限內所為者,方合法理,若於申請徵收5 年以前所辦之公聽會,應不得認係上開法條但書規定之已舉辦公聽會。
另依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主要理由略以:於土地徵收條例第10 條第2 項但書所定之公聽會或說明會,應解為以於最近一次通盤檢討期間內(至多為5 年)所為者為限。否則,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疏未依法於較近期間內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說明及意見徵詢,而以作成時間已久之都市計畫說明會、公聽會用以代替徵收前應為之說明會、公聽會,自與立法目的相違。
台南交流道特定區第二次通盤檢討書於92年公告,已經超過五年,在與所有權人於8/28協議之前未有任何公聽會,則該徵收計畫有違法之虞。經向內政部與台南縣政府阿智信箱反應
向台南縣政府詢問,回覆如下:
地政處: 台端您好:非常感謝您的來函與寶貴意見。一、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規定: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二、 查土地徵收之審議機關為內政部,非縣政府。又本案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召開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且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辦理,其適法性無庸置疑。
而內政部的回覆:
您於98年12月25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
提及臺南縣政府辦理臺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已逾5年,未召開公聽會,有違法之虞、是否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文件及若無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否應先暫緩發放補償費等事項,茲答復如下:
本案因涉公聽會召開及補償費發放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這樣的答案,算是踢皮球嗎?而且土地徵收作業也規定,內政部審核時應檢視附件,包含公聽會會議記錄與公報影本。
當初向公部門反應,徵收程序倉卒、草率,所得到的答案是:一切合法。
依據高等法院的判決,超過5年的都市計畫沒有通盤檢討,就應舉行公聽會。台南縣政府沒有舉行公聽會,這樣的徵收計畫不違法嗎?以四個月的時間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不倉卒、草率嗎?
用4個月的時間就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這就是效率、台灣的競爭力?
土地徵收的執行能夠這麼積極,台灣的行政效率就無庸置疑,台灣競爭力也就所向無敵。
星期三, 12月 30, 2009
星期四, 12月 24, 2009
法學資料與公報
為了土地徵收,繕寫訴願書,找到了這篇論文
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而有2個判決,對本次徵收具有參考性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
2)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
為了取得完整的判決書,所有又參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就有關公聽會之應辦事項及得不舉行公聽會之情形,分別於第10 條、第11 條做如下之規定:
第10 條:「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10 條第2 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七天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
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
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說明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作成紀錄,於事
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時及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
准時一併檢附。」
而台南縣政府、仁德鄉公所是否有舉辦公聽會,又查了政府公報
在國家圖書館裏的政府公報資訊網
在此特別感謝好友碧蓉與旭富,鼎力相助
也感謝『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的作者 鄭思宜
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而有2個判決,對本次徵收具有參考性
1)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
2)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
為了取得完整的判決書,所有又參考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就有關公聽會之應辦事項及得不舉行公聽會之情形,分別於第10 條、第11 條做如下之規定:
第10 條:「需用土地人依本條例第10 條第2 項規定舉行公聽會,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於七天前將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
公共地方、當地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鄉 (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
辦公處之公告處所,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二、說明興辦事業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三、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處理情形作成紀錄,於事
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時及徵收案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
准時一併檢附。」
而台南縣政府、仁德鄉公所是否有舉辦公聽會,又查了政府公報
在國家圖書館裏的政府公報資訊網
在此特別感謝好友碧蓉與旭富,鼎力相助
也感謝『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的作者 鄭思宜
星期六, 12月 19, 2009
訴願書 (訴請撤銷徵收計畫)
訴願書在下列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7xYm7dAyg8MMWNjOWVhNDgtMzhjYS00ZDhmLTk3YTUtYWZkMGJmYmYwZGIx&hl=zh_TW
好快,忘記了竟然還有這條規定:公告期滿15天內應發放補償金額。
趕快找人簽署了
https://docs.google.com/fileview?id=0B7xYm7dAyg8MMWNjOWVhNDgtMzhjYS00ZDhmLTk3YTUtYWZkMGJmYmYwZGIx&hl=zh_TW
好快,忘記了竟然還有這條規定:公告期滿15天內應發放補償金額。
趕快找人簽署了
星期四, 12月 10, 2009
玩文字遊戲嗎?這樣的地方政府官員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 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
問題一 、 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是93年開始使用的單價基準?如果不是,是哪一年開始?
問題二、第七條提到,『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從93年至今,物價指數變動與市場行情對該評點單價是否應該調整?93年至97年,物價指數是呈正成長。
2009/12/10回覆
工務處: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提及我們「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其立意原為於必須作上下小幅調整時,無須報請議會同意,俾以縮短辦理時程,且 「得」,為得以,並非為必要,是否調整尚須考量與毗鄰縣市之平衡,又與同樣使用評點計估補償之縣市相較,本縣所定每一評點之單價仍屬較高者,故經簽核目前無調整方案,希望您能滿意我們的回覆。
但是11/27 詢問主計處,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處仁三字第0980007051號
目前最新CPI資料為98年 10月,故依該試算平台算得94年至98年10月CPI漲6.55%,93年之10.5元約當98年10月之11元,若尚有疑問,可電洽本處聯絡人
行政院主計處啟
請教主計處 94年至98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多少?
就可推估『市場行情』
問題一 、 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是93年開始使用的單價基準?如果不是,是哪一年開始?
問題二、第七條提到,『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從93年至今,物價指數變動與市場行情對該評點單價是否應該調整?93年至97年,物價指數是呈正成長。
2009/12/10回覆
工務處: 您好:謝謝您的來信,有關您提及我們「臺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其立意原為於必須作上下小幅調整時,無須報請議會同意,俾以縮短辦理時程,且 「得」,為得以,並非為必要,是否調整尚須考量與毗鄰縣市之平衡,又與同樣使用評點計估補償之縣市相較,本縣所定每一評點之單價仍屬較高者,故經簽核目前無調整方案,希望您能滿意我們的回覆。
但是11/27 詢問主計處,回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處仁三字第0980007051號
目前最新CPI資料為98年 10月,故依該試算平台算得94年至98年10月CPI漲6.55%,93年之10.5元約當98年10月之11元,若尚有疑問,可電洽本處聯絡人
行政院主計處啟
請教主計處 94年至98年,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多少?
就可推估『市場行情』
27號東西向道路 欲解決的問題?
台南縣政府回覆內政部部長信箱20091103026
1. 本案道路於97年已完成本道路南北向路段用地取得,98年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97年已取得用地長281公尺工程施作,因闢建經費高達8 億3 , 000 萬元,礙於經費無法一次籌錯,僅能分期分年逐段爭取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費開闢。
2. 在「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建設規劃之道路系統中,自省道86線至縣道182之間,原聯絡道路南147線(仁德鄉中正路)因服務之仁德工業區及保安工業區等工業區發展快速,形成上下班時問交通雍塞產生交通瓶頸,又因經過仁德鄉市區,住宅建築皆緊鄰道路,難以進行拓寬工程,故規劃27號道路作為南147(仁德鄉中正路)之替代道路,抒解中正路大量之交通流量,另仁德交流道往南車流,更可藉27號道路銜接上崙交流道使用省道86線接中山高及國道3號高速公路,減輕仁德交流道之負荷,改善該交流道回堵及壅塞問題,計畫路寬25公尺,並經公開展覽、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復發布實施。
3. 27號道路之執行,有關徵收係在都市計畫公佈實施範圍內辦理,工程施作與計畫內容並無不符,由於仁德鄉緊鄰臺南市交通量大,主要道路甚為壅塞,如中山路、中正路、民安路、太子路等,本道路之開闢可紓解仁德交流道附近地區壅塞之交通,故其施作確有必要性。
在較大的地圖上查看27號道路
『規劃27號道路作為南147(仁德鄉中正路)之替代道路,抒解中正路大量之交通流量,另仁德交流道往南車流,更可藉27號道路銜接上崙交流道使用省道86線接中山高及國道3號高速公路,減輕仁德交流道之負荷,改善該交流道回堵及壅塞問題』
上述壅塞問題是由28號道路與27號南北向道路解決,該2段道路皆已完工。
『仁德鄉緊鄰臺南市交通量大,主要道路甚為壅塞,如中山路、中正路、民安路、太子路等』
27號東西向道路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上述的車流量如何導引、經過目前欲徵收的27號東西向道路
1. 本案道路於97年已完成本道路南北向路段用地取得,98年由內政部營建署辦理97年已取得用地長281公尺工程施作,因闢建經費高達8 億3 , 000 萬元,礙於經費無法一次籌錯,僅能分期分年逐段爭取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經費開闢。
2. 在「高速公路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道路系統建設規劃之道路系統中,自省道86線至縣道182之間,原聯絡道路南147線(仁德鄉中正路)因服務之仁德工業區及保安工業區等工業區發展快速,形成上下班時問交通雍塞產生交通瓶頸,又因經過仁德鄉市區,住宅建築皆緊鄰道路,難以進行拓寬工程,故規劃27號道路作為南147(仁德鄉中正路)之替代道路,抒解中正路大量之交通流量,另仁德交流道往南車流,更可藉27號道路銜接上崙交流道使用省道86線接中山高及國道3號高速公路,減輕仁德交流道之負荷,改善該交流道回堵及壅塞問題,計畫路寬25公尺,並經公開展覽、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復發布實施。
3. 27號道路之執行,有關徵收係在都市計畫公佈實施範圍內辦理,工程施作與計畫內容並無不符,由於仁德鄉緊鄰臺南市交通量大,主要道路甚為壅塞,如中山路、中正路、民安路、太子路等,本道路之開闢可紓解仁德交流道附近地區壅塞之交通,故其施作確有必要性。
在較大的地圖上查看27號道路
『規劃27號道路作為南147(仁德鄉中正路)之替代道路,抒解中正路大量之交通流量,另仁德交流道往南車流,更可藉27號道路銜接上崙交流道使用省道86線接中山高及國道3號高速公路,減輕仁德交流道之負荷,改善該交流道回堵及壅塞問題』
上述壅塞問題是由28號道路與27號南北向道路解決,該2段道路皆已完工。
『仁德鄉緊鄰臺南市交通量大,主要道路甚為壅塞,如中山路、中正路、民安路、太子路等』
27號東西向道路如何解決上述問題,上述的車流量如何導引、經過目前欲徵收的27號東西向道路
星期三, 12月 09, 2009
27號道路車道數
向台南縣政府詢問
依據縣長信箱編號:S981027004,回覆內容概略為「公部門著眼地方繁榮與成長,本應加建開闢公共設施,俾能有效提升地方之生活品質,期以吸引更多之人口入住,進而繁榮地方。」。針對「加建開闢公共設施」提出幾個問題:
問題一、是否有科學、合理的方法來計算車道數?
問題二、27號道路為四線道,依據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車道數的的計算如下:
N=Q*D/[PHF*(V/C)c*C]
N:車道數
Q:雙向尖峰小時路段流量(pcu)(例如,經由3.3節估計得出之路段流量)
D:尖峰時段之方向係數
PHF:尖峰小時因素
(V/C)c:服務水準C級之流量與容量比值
C:車道容量
請問:在評估新設27號道路時,『雙向尖峰小時路段流量』預估為多少?
依據27號道路現況計算,以服務水準C級,(V/C)c = 0.7,則Q值為7200,即雙向車流量每小時7200部小客車。
以服務水準A級,(V/C)a=0.3,則Q值為3000,即雙向車流量每小時3000部小客車。但A級的車速不適合該27號道路西段。
「加建」開闢公共設施,政府承辦單位應該有科學的依據,而且是可驗證的結果。徵收是政府以公權力對私有土地的一種強烈的行政處分,如果是沒有根據的「加建」開闢公共設施,這樣的行政處分我們將無法接受。
資料來源:
1)名稱: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29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研訂過程
內政部於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公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二十九條明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704&Itemid=173
3)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http://w3.cpami.gov.tw/design/dir.htm)詢問縣政府之後,該網站資料已經關閉
另外,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的網站已經關閉,車道數計算以可參考下列書籍,可得到相同的結果與驗證。
1) .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
2).曾平毅.(民92年8月).多車道公路容量與服務水準分析.
3).郭宗生.(民91年9月).道路交通瓶頸之改善策略與實務.(2002 交通工程人才培訓課程)
縣政府轉由仁德鄉公所回覆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 敬啟者您好:有關台端來函賜教「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27號道路車道數計算」乙案,經會辦本所承辦單位建設課表示:本案係為營建署所設計之道路,其相關問題宜請台端逕向主辦單位徵詢,另有關徵收業務,本所業已多次敬覆在案。最後再次謝謝您撥冗來信指導,日後如有任何鄉政上之問題,竭誠歡迎您再次來電或網寄鄉長信箱給予我們批評指教,我們將會立即為您服務處理。謝謝!仁德鄉公所
再次向營建署詢問,回覆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路寬、車道數為都市計畫規劃道路時綜合考量區域交通需求,相關規劃內容與道路興辦計畫需求,均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案已移請縣府予您答覆。有關該道路規劃、興闢事項、緣由、計畫內容請洽該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依據縣長信箱編號:S981027004,回覆內容概略為「公部門著眼地方繁榮與成長,本應加建開闢公共設施,俾能有效提升地方之生活品質,期以吸引更多之人口入住,進而繁榮地方。」。針對「加建開闢公共設施」提出幾個問題:
問題一、是否有科學、合理的方法來計算車道數?
問題二、27號道路為四線道,依據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車道數的的計算如下:
N=Q*D/[PHF*(V/C)c*C]
N:車道數
Q:雙向尖峰小時路段流量(pcu)(例如,經由3.3節估計得出之路段流量)
D:尖峰時段之方向係數
PHF:尖峰小時因素
(V/C)c:服務水準C級之流量與容量比值
C:車道容量
請問:在評估新設27號道路時,『雙向尖峰小時路段流量』預估為多少?
依據27號道路現況計算,以服務水準C級,(V/C)c = 0.7,則Q值為7200,即雙向車流量每小時7200部小客車。
以服務水準A級,(V/C)a=0.3,則Q值為3000,即雙向車流量每小時3000部小客車。但A級的車速不適合該27號道路西段。
「加建」開闢公共設施,政府承辦單位應該有科學的依據,而且是可驗證的結果。徵收是政府以公權力對私有土地的一種強烈的行政處分,如果是沒有根據的「加建」開闢公共設施,這樣的行政處分我們將無法接受。
資料來源:
1)名稱: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民國 98 年 04 月 15 日修正)
第 29 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研訂過程
內政部於94年12月8日台內營字第0940087274號令公布「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二十九條明訂:「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1704&Itemid=173
3)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http://w3.cpami.gov.tw/design/dir.htm)詢問縣政府之後,該網站資料已經關閉
另外,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的網站已經關閉,車道數計算以可參考下列書籍,可得到相同的結果與驗證。
1) .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
2).曾平毅.(民92年8月).多車道公路容量與服務水準分析.
3).郭宗生.(民91年9月).道路交通瓶頸之改善策略與實務.(2002 交通工程人才培訓課程)
縣政府轉由仁德鄉公所回覆
臺南縣仁德鄉公所: 敬啟者您好:有關台端來函賜教「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 27號道路車道數計算」乙案,經會辦本所承辦單位建設課表示:本案係為營建署所設計之道路,其相關問題宜請台端逕向主辦單位徵詢,另有關徵收業務,本所業已多次敬覆在案。最後再次謝謝您撥冗來信指導,日後如有任何鄉政上之問題,竭誠歡迎您再次來電或網寄鄉長信箱給予我們批評指教,我們將會立即為您服務處理。謝謝!仁德鄉公所
再次向營建署詢問,回覆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路寬、車道數為都市計畫規劃道路時綜合考量區域交通需求,相關規劃內容與道路興辦計畫需求,均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案已移請縣府予您答覆。有關該道路規劃、興闢事項、緣由、計畫內容請洽該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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