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問一答,標準答案
上次章魚哥已經領悟出政府高官的傲慢,對於庶民的提問有一套標準答案
『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這次透過吳揆的信箱提問:
請教關於訴願法第93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 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該條文提到:受理訴願機關或 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被徵收人於99年1月16日 依法對於內政部98年10月15日台內地字0980188662號核准案提起訴願。依據訴願法第93條,我們可以申請該徵收案於訴願決定前暫緩拆遷嗎?
內政部地政司的回答:
因涉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請您等候縣府的回復說明。
到底有沒有搞清楚 訴願法第93條中的『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的對象為何?
本案的『受理訴願機關』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
『原行政處分機關』為內政部。
為何內政部地政司認為『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是屬於需用土地人及縣(市)政府權責,明明是『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還要推給地方政府。
目前只能英文對話
http://pandorabots.com/pandora/talk?botid=f5d922d97e345aa1
內政部竟然已經開發出人工智慧中文語意辨識對話系統了
星期五, 7月 30, 2010
懷疑自己的表達能力?高官聽不懂庶民的問題
7/3 問內政部(部長信箱)
部長,您好:
請問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於98年的徵收土地計畫書中
一、興辦事業之法建依據為何?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限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土地計畫書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謝謝您的來信。
7/14 問內政部
部長,您好:
請教關於『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在『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中,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中的幾個名詞實際意義:
問題一、需用土地人:是指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嗎?
問題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台南縣政府或是內政部?
問題三、興辦之事業:是指什麼?範圍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計畫需用土地人等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奇怪,為什麼答案都一樣?真厲害。
今天再提問
都市計劃中的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項目,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
又在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屬於「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的計畫道路,其事業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還是內政部?
章魚哥猜猜看,會不會又是相同的答案呢?
章魚哥: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部長,您好:
請問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於98年的徵收土地計畫書中
一、興辦事業之法建依據為何?
二、奉准興辦事業文限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土地計畫書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謝謝您的來信。
7/14 問內政部
部長,您好:
請教關於『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的問題,
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請問,在『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地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中,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中的幾個名詞實際意義:
問題一、需用土地人:是指台南縣仁德鄉公所嗎?
問題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指台南縣政府或是內政部?
問題三、興辦之事業:是指什麼?範圍為何?
地政司的回覆是:本案因涉徵收計畫需用土地人等事宜,係屬需用土地人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臺南縣政府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奇怪,為什麼答案都一樣?真厲害。
今天再提問
都市計劃中的計畫道路屬「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項目,為內政部營建署主辦。
又在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一項 需用土地人興辦之事業依法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將其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屬於「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的計畫道路,其事業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還是內政部?
章魚哥猜猜看,會不會又是相同的答案呢?
章魚哥:本案因涉OOXX等事宜,係屬OOXX權責,業經本部另函請OOXX查明依法妥處逕復台端。
星期四, 7月 01, 2010
地評會之後...
6/30 代表復議人 出席標準地價評議會
主要說明 徵收補償費不合理的問題,
提出的理由有二:
1.關於地價補償,依據 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97年及9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86.12%,84.41%,試問目前的公告地價是否有超過80%的水準,這就是為什麼被徵收人覺得補償費偏低的原因。於98年12月底完成補償費發放之後,大家都覺得不公平,原因就在此。可是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如何爭取,而公部門只要以『依法行政』、『分層負責』、『非權責範圍內』,老百姓卻投訴無門。總使陳情,用字遣詞錯誤,則被認為無效的理由,也不會主動幫忙協助,只希望這些被徵收人是愚民。真的是『土地徵收後,窮人變輸家』。
2.關於改良物補償,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經向主計處詢問,「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縣政府每年都有責任必須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若變動範圍內在20%,則依法自行調整。但從主計處的資料,縣政府明顯失職,損害人民權益。 爾後年度『得』由本府..,台南縣政府裁量選擇為『非為必要』程序執行,94年起,每年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範圍在20%內,未踐行法定之程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這就是建築改良物補償不合理的原因。
最後,因為鄉公所精算營建署核定的徵收範圍用地取的經費,多了8千萬。鄉公所的『精算』明顯有錯誤,若精算無誤,將不會導致以下2個問題:
1.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與台南縣97年度的86.12% 過大,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異過大。
2.評點10.5不合理,縣政府未踐行法程序,每年未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導致94年起至98年11月止,變動範圍已經超過20%。也就是補償費與重建價格差異過大,房子被拆了,還要借錢來蓋。
另外,因27號道路於94年納入 「大台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劃」,是否造成爾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無調漲,亦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主要說明 徵收補償費不合理的問題,
提出的理由有二:
1.關於地價補償,依據 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97年及98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分別為86.12%,84.41%,試問目前的公告地價是否有超過80%的水準,這就是為什麼被徵收人覺得補償費偏低的原因。於98年12月底完成補償費發放之後,大家都覺得不公平,原因就在此。可是大部分的人卻不知道如何爭取,而公部門只要以『依法行政』、『分層負責』、『非權責範圍內』,老百姓卻投訴無門。總使陳情,用字遣詞錯誤,則被認為無效的理由,也不會主動幫忙協助,只希望這些被徵收人是愚民。真的是『土地徵收後,窮人變輸家』。
2.關於改良物補償,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經向主計處詢問,「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縣政府每年都有責任必須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若變動範圍內在20%,則依法自行調整。但從主計處的資料,縣政府明顯失職,損害人民權益。 爾後年度『得』由本府..,台南縣政府裁量選擇為『非為必要』程序執行,94年起,每年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範圍在20%內,未踐行法定之程序,顯有「裁量濫用」之違法。這就是建築改良物補償不合理的原因。
最後,因為鄉公所精算營建署核定的徵收範圍用地取的經費,多了8千萬。鄉公所的『精算』明顯有錯誤,若精算無誤,將不會導致以下2個問題:
1.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與台南縣97年度的86.12% 過大,也就是公告土地現值與市價差異過大。
2.評點10.5不合理,縣政府未踐行法程序,每年未參考物價指數與市場行情變動,導致94年起至98年11月止,變動範圍已經超過20%。也就是補償費與重建價格差異過大,房子被拆了,還要借錢來蓋。
另外,因27號道路於94年納入 「大台南生活圈道路建設計劃」,是否造成爾後每年公告土地現值皆無調漲,亦損害被徵收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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