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係賴以保障生活之財產,具有永續使用收益性,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並不覺得以市場價格可完全補償其失去土地的損失,否則即便不被強迫,即可出售土地。
先進國家均儘量避免動用公權力徵收,且一旦徵收往往給予高於市場價值之補償。
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又改良物補償費因縣政府未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因此被徵收後難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檢驗徵收補償是否合理?最簡單的方法,被徵收後是否可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公告現值加四成是誰規定的,只出現在都市計畫法第 49 條
但是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及第 30 條 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所以公告現值+4成並沒有在土地徵收條例裡規定。
土地徵收條例是政府搶奪百姓土地的合法化,已經有規定『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可是卻無法『以同等值購回所需土地。 』
被徵收人爭取提高補償價格,是貪嗎?
Reference
星期五, 8月 27, 2010
本來就該市價徵收土地(曾文龍)
當政府因為需要而徵收私人土地時,幾十年來抗爭不斷,甚至爆發嚴重衝突,影響政府與人民的感情!其中最大的癥結在於公告現值的偏低於市價,甚至加四成亦讓地主覺得不公平而身受委曲。
最近有某報的社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公共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規定的不合理」,或者有些學者專家認為應廢止《土地徵收條例》惡法……云云,這些看法恐怕對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有所誤會,而政府徵收機關亦未落實該條例而未以市價徵收私人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第30條並無提到以公告土地現值僅能加成到四成,但明確提到「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則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不正是市價嗎?該法條已突破了89年以前所有相關法規的徵收規定!任何地主都當以此為主張。
《土地徵收條例》乃是89年通過的新法,其立法宗旨則是為了解決幾十年的徵收民怨而來,《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明「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該法的立法核心不正是「保障私人財產嗎?」
已成合法逃稅天堂
而市價有爭執,雙方無共識,則該如何處理?有人甚至告到法院,法官又當如何依循判決?民國89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及90年10月17日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則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
亦即可請國家高考及格的一至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技術規則」來提出估價報告書,以解決公告土地現值其實並非現值與偏離市價之困境。長遠之計,公告土地現值是該廢除!其與市價不一致,甚至已成合法逃稅之天堂!全世界又有哪些國家是如此規定設計的?
作者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轉載蘋果日報201008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何土地徵收還是以公告地價加四成為依歸呢?
最近有某報的社論提到《土地徵收條例》「公共土地現值加四成補償規定的不合理」,或者有些學者專家認為應廢止《土地徵收條例》惡法……云云,這些看法恐怕對89年2月2日公布施行的《土地徵收條例》有所誤會,而政府徵收機關亦未落實該條例而未以市價徵收私人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劃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該第30條並無提到以公告土地現值僅能加成到四成,但明確提到「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則所謂「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不正是市價嗎?該法條已突破了89年以前所有相關法規的徵收規定!任何地主都當以此為主張。
《土地徵收條例》乃是89年通過的新法,其立法宗旨則是為了解決幾十年的徵收民怨而來,《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的說明「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該法的立法核心不正是「保障私人財產嗎?」
已成合法逃稅天堂
而市價有爭執,雙方無共識,則該如何處理?有人甚至告到法院,法官又當如何依循判決?民國89年10月9日公布施行的《不動產估價師法》及90年10月17日內政部訂定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則提供了可遵循的原則。
亦即可請國家高考及格的一至三位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技術規則」來提出估價報告書,以解決公告土地現值其實並非現值與偏離市價之困境。長遠之計,公告土地現值是該廢除!其與市價不一致,甚至已成合法逃稅之天堂!全世界又有哪些國家是如此規定設計的?
作者為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不動產研究中心主任
轉載蘋果日報20100826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 條
為實施土地徵收,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特制定本條例。
土地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
第 30 條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都市計畫法
第 49 條
依本法徵收或區段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地價補償以徵收當期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必要時得加成補償之。但加成最高以不超過百分之四十為限;其地上建築改良物之補償以重建價格為準。
前項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加成補償標準,由當地直轄市、縣 (市)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土地現值時評議之。
為何土地徵收還是以公告地價加四成為依歸呢?
星期六, 8月 14, 2010
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2008年開始,政府為了因應全球金融風暴
提出了四年5000億的擴大內需政策
相關參考資料
一、「擴大公共建設為4年5000億元」
二、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四、加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計畫書(98-101年)新聞稿
行政院98年2月19日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主要架構為6大目標,包括:「完善便捷交通網」、「建構安全及防災環境」、「提升文化及生活環境品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基礎設施」、「改善離島交通設施」及「培育優質研發人力,協助安定就學及就業」,共計20大重點投資建設、64項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98至101年,總經費5,000億元。
欲達成以上六大目標,有一項重要的手段就是土地徵征收,有土地才能有建設,有建設才能發財。
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生活圈道路系統六年(98-103)建設計畫
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建設
提出了四年5000億的擴大內需政策
相關參考資料
一、「擴大公共建設為4年5000億元」
二、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處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
四、加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4年計畫書(98-101年)新聞稿
行政院98年2月19日核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主要架構為6大目標,包括:「完善便捷交通網」、「建構安全及防災環境」、「提升文化及生活環境品質」、「強化國家競爭力之基礎設施」、「改善離島交通設施」及「培育優質研發人力,協助安定就學及就業」,共計20大重點投資建設、64項執行計畫,實施期程自98至101年,總經費5,000億元。
欲達成以上六大目標,有一項重要的手段就是土地徵征收,有土地才能有建設,有建設才能發財。
推動「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
生活圈道路系統六年(98-103)建設計畫
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建設
星期三, 8月 04, 2010
27號道路紀事
將這一年來的徵收過程做一整理,雖然不像大埔農地、相思寮這麼受到媒體的重視
與公部門的電子郵件往返,27號道路用地取得的粗糙、不合理
27號道路紀事
因為政府前年為了擴大內需,編列了5000億,導致很多非必要性的建設得以有經費可以開工。但是這些假公益之名的公共建設,有些尚失公義,強徵百姓的土地,趕走可以在地安享生活的長輩。
用地機關以市價估算用地取得費用,向營建署爭取『加速生活圈市區道路建設計劃』的經費,而實際徵收計畫的補償金卻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導致補償金無以覓地重建。因不斷的向監察院陳訴,營建署才要求繳回多餘的款項。而用地機關原本是將多餘的款項用於擴大徵收範圍。
這就是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內政部未盡責審查徵收計畫書的徵收範圍,其實也不能完全怪內政部審議人員,因為擴大內需、馬政府大量燒錢,導致徵收案件爆增,審議人員只能倉處通過徵收申請。無辜的被徵收人就這樣被出賣了。而且還賤價出售。
政府常以依法行政為藉口,就像苗栗縣長的回答:一切程序合法。小老百姓就沒輒了。目前因為老媽土的被徵收,於今年一月提出訴願,從都市計劃書、徵收程序,找出了違法的部分,依法訴請撤銷,等待訴願委員會的判決。
與公部門的電子郵件往返,27號道路用地取得的粗糙、不合理
27號道路紀事
因為政府前年為了擴大內需,編列了5000億,導致很多非必要性的建設得以有經費可以開工。但是這些假公益之名的公共建設,有些尚失公義,強徵百姓的土地,趕走可以在地安享生活的長輩。
用地機關以市價估算用地取得費用,向營建署爭取『加速生活圈市區道路建設計劃』的經費,而實際徵收計畫的補償金卻以公告現值加四成,導致補償金無以覓地重建。因不斷的向監察院陳訴,營建署才要求繳回多餘的款項。而用地機關原本是將多餘的款項用於擴大徵收範圍。
這就是政府擴大內需、百姓無以安居。
內政部未盡責審查徵收計畫書的徵收範圍,其實也不能完全怪內政部審議人員,因為擴大內需、馬政府大量燒錢,導致徵收案件爆增,審議人員只能倉處通過徵收申請。無辜的被徵收人就這樣被出賣了。而且還賤價出售。
政府常以依法行政為藉口,就像苗栗縣長的回答:一切程序合法。小老百姓就沒輒了。目前因為老媽土的被徵收,於今年一月提出訴願,從都市計劃書、徵收程序,找出了違法的部分,依法訴請撤銷,等待訴願委員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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