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 9月 28, 2010

為何浪費那麼多的時間來說明一個錯誤的土地徵收?

仁德鄉公所辦理『98年度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

27號道路紀事

徵收程序的錯誤

  1. 錯誤一、未舉辦公聽會: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徵收於檢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未依法辦公聽會或說明會,顯有違法。依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理由。公告超過5年的的都市計畫書應舉行公聽會,不可以公告閱覽來取代。

  2. 錯誤二、未具備明確之公共利益(無必要性):利益內容與受益對象不確定。


    1. 利益內容與實際需求不符。27號東西道路向為新設道路,計畫寬度為25米,依據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工程規劃及設計規範之研究』 、『2001年台灣地區公路容量手冊』、交通部 『2008年臺灣地區公路容量分析軟體』,18米寬、雙向四線道就符合需求。因此該計畫道路的寬度,超過實際需求,有浪費公帑之虞。

    2. 受益對象不明確。依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八條,「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27號東西道路無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旅次從何產生?則受益對象不明確。


  3. 錯誤三、無正當性。徵收範圍與營建署97年12月核定範圍不符

  4. 錯誤四、違反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 第 7 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如第(二)點說明,本計劃道路的最適合的寬度應少於18米,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需地機關執意以25米寬來闢建道路、浪費公帑,人民權益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徵收補償的不合理:

  1. 地價補償:


    1. 土地徵收條例 第1條:「其他法律有關徵收程序、徵收補償標準與本條例牴觸者,優先適用本條例。」,第30條:「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上述法規並無公告現值加四成的規定,而需地機關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地價補償基準,違反土地徵收條例。

    2. 98年核定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工程用地費3.6億元預算,係由仁德鄉公所以當年度公告現值估算相關補償費。原核定範圍(900公尺),卻以2.8億元完成徵收,另外0.8億元用以徵收未核定範圍。造成地價補償費偏低,損害人民權益。

    3. 1、依據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附表一),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 為 84.41%,而98年度仁德27號道路徵收案地價徵收補償費為公告現值加四成,則地價補償費應超過市價 (84.41% x 1.4=118%) , 但實際地價補償費卻低於台南縣 98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此為地價補償不合理之另一說明。


  2. 改良物補償: 依據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七條 合法房屋補償價格之評點計值不以折舊亦不因地段之不同而異,其標準每一評點以新台幣(以下同)十‧五元為單價計算,爾後年度得由本府依據物價指數變動或參照市場行情,在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由本府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按主計處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處仁三字第0980007431號函,回覆略以:「94年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為93.27,98年11月為112.98,變動率為21.13%(=((112.98/93.27)-1)*100)。」 民國94年至98年11月,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率為21.13%,則縣政府在評估本件徵收案件時,未考量物價指數變動及市場行情於百分之二十的範圍內自行調整單價或評點,仍以93年公告之單價為基準,顯有疑慮。93年迄今,物價及不動產行情均呈現上漲的趨勢,縣政府應依據物價指數變動、參照市場行情,重新評估調高評點基準單價,不應以93年公告之單價(10.5元)為基準,以保障被徵收人權益。

  3. 被徵收人針對地價補償與改良物補償依法提出復議,地價評議委員會尚未有任何決議。

10/15 限期拆遷完竣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台南縣政府終於來函通知『限期遷移完竣』。


何謂『行政執行法』執行?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等鄉公所派拆除大隊來拆除了!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星期三, 9月 08, 2010

限期遷移???

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
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的通知是『由縣 (市) 主管機關』執行

但是鄉公所於99年8月26日來函通知,所有權人於9月27日前將地上物自動清除、清理完成,逾期本所派工拆除。

經向縣政府詢問,縣政府並不知道鄉公所已經發函通知遷移。
所以鄉公所8/26發的涵並不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 第 28 條 而發的。因此應該也沒有『限期遷移完竣』的效力。

又依據 台南縣政府興辦公共設施拆除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府行法字第0930222734號)第九條
三、自動拆屋期限視實際需要由主辦單位通知
仁德鄉公所99年8月26日的函應該是依據 『合法房屋查估補償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市區道路條例 第 11 條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訂各該道路修築計畫時,一併規劃列入。
修築計畫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為執行。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所以又有一個修築計畫公告三個月才能拆除或遷讓,如果98年度臺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27號道路的用地取得徵收完成後,那『27號道路修築計畫』何時公告?

補充:營建署於99年4月23日的回復
您於99年4月21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提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 8 條 與台南交流道特定區27號道路」及「關於台南交流道附近特地區27號道路 修築計畫」二案,經交由本署南區工程處查處結果,茲答復如下:

經查本案所提仁德27號道路屬「台南生活圈建設計畫項目」,有關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為縣府規劃都市計畫道路範圍及提報興辦計畫交通需求時所考量,另有關道路徵收過程含修築計畫等事項亦屬台南縣政府權責,本二案已移請該府予您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