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終於判決了
訴願駁回理由之一:
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作業,可能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在未完成通盤檢討作業前,自仍以現行都市計畫辦理。
行政部門竟然以「囿於檢討變更內容複雜,造成審議或辦理過程較為冗長,實務上或有不易每3年至5年通盤檢討1次」,法規條例是你們政府訂定的,竟然跟我說:實務上有不易執行的原因。不易執行的話,應該修法啊!
口口聲聲說:依法行事;執行上有困難又說:實務上或有不易執行。
我幹嘛每年繳稅給這麼無能的政府
實務上不易執行是公部門的事,怎麼可以當作駁回訴願的理由呢。
而且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所有理由都是依據內政部的第二次答辯書內容。
其實在收到該答辯書時,我也做了補充理由,但是審議委員會都沒有採納。
這一次的訴願主要是針對未召開公聽會,違反土地徵收條例,作為撤銷該徵收案的主要理由。
而會提出這一點是依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 年度訴字第1642 號判決之理由,及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1709 號判決之理由。公告超過5年的的都市計畫書應舉行公聽會,不可以公告閱覽來取代。